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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田宇与你单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抚开劳人仲裁字〔2025〕304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申请人田宇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的工资40724.4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二、申请人田宇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000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3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