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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高滔、张程与你单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抚开劳人仲裁字〔2025〕303号、305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申请人高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24日的工资16168.85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张程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的工资21366.3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二、申请人高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0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张程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805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3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