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大连东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大连东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委审理的李长勇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凤劳人仲字〔2025〕144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你单位缺席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大连东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长勇的劳动报酬32800元

2、被申请人大连东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长勇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19000元;

3、被申请人大连东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长勇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75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凤劳人仲字〔2025〕144号仲裁裁决书,上述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凤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凤劳人仲字(2025)144号裁决书公告.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