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航宇起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杨玉与你单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向被申请人营口航宇起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2025年3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杨玉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3日工资,共计3850元。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营站劳人仲字〔2025〕10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营口市站前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2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