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阜新市中运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阜新市中运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马超、岳宇与你(单位)阜新市中运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阜海劳人仲案字〔2025〕2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阜海劳人仲案字〔2025〕21号)。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阜新市中运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岳宇2024年8月份工资1940.00元(壹仟玖佰肆拾元整),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岳宇;

  二、驳回申请人岳宇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驳回申请人马超的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书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阜新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5日

(阜海劳人仲案字〔2025〕21号).jpg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