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红星渔村将军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7月25日、8月1日受理申请人朱善学等7人、杨保富等20人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25〕第2381号、〔2025〕第2384号、〔2025〕第2385号、〔2025〕第2386号、〔2025〕第2448号、〔2025〕第2450号、〔2025〕第2451号、〔2025〕第2452号、〔2025〕第2453号、〔2025〕第2454号、〔2025〕第2455号、〔2025〕第2457号、〔2025〕第2458号、〔2025〕第2459号、〔2025〕第2460号、〔2025〕第2461号、〔2025〕第2462号、〔2025〕第2463号、〔2025〕第2465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传林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24日期间工资合计7,175.00元;支付申请人于洪艳2025年4月至2025年6月期间工资合计13,000.00元;支付申请人潘国东2025年4月至2025年6月28日期间工资合计10,705.00元;支付申请人潘多峰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20日期间工资合计13,523.00元;支付申请人杜鹏宇2025年6月至7月期间工资合计5,316.00元;支付申请人朱宝库2025年5月至7月15日期间工资合计18,300.00元;支付申请人崔晓冬2024年10月工资、2025年2月至4月期间工资合计18,600.00元;支付申请人周钰杰2025年5月至6月23日期间工资合计7,650.00元;支付申请人刘晓萍2025年5月至6月20日期间工资合计7,660.00元;支付申请人王朝文2025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工资合计9,500.00元;支付申请人张松美2025年5月至6月20日期间工资合计7,800.00元;支付申请人柴莉茜2025年5月至6月期间工资合计6,736.00元;支付申请人徐海艳2024年9月至12月10日期间工资合计16,607.00元;支付申请人徐长军2025年2月至6月17日期间工资合计17,342.00元;支付申请人杨明为2025年6月1日至30日工资4,828.00元;支付申请人朱相瑜2025年4月至7月10日期间工资合计12,875.00元;支付申请人倪华礼2025年4月至2025年7月21日期间工资合计16,785.00元;支付申请人刘明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14日期间工资合计19,750.00元;支付申请人陈艳旭2025年2月1日至3月29日期间工资合计9,078.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7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