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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6月6日受理申请人党健与你单位关于赔偿金等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金劳人仲裁字〔2025〕第1829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4年10月工资4,040.52元、11月工资4,000.00元、8月至11月提成工资40,011.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1,478.03元,以上合计79,529.55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