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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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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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申请人任玉婷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5〕盘兴劳人仲184号,已作出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撤销申请人任玉婷诉被申请人盘锦泊谷托育有限公司、共同被申请人辽宁六彩幼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仲裁请求。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基于同一请求及同一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盘兴劳人决184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2025、184(1).rar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