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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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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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申请人崔琳雪诉盘锦泊谷托育有限公司、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5〕盘兴劳人仲236号,已作出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共同被申请人辽宁六彩幼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崔琳雪2024年9月份工资1120元,被申请人盘锦泊谷托育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裁决十五日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盘兴劳人终23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2025、236(1).zip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