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新民市檀华家具厂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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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王伟诉你单位经济赔偿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新劳人仲字〔2025〕128号仲裁裁决书。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经调解不成,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下列款项:

  1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5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048.4元(6500元/月×2个月+6500元/月÷31天×5天);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3250元(6500元/月×0.5个月);

  3加班费合计约1495元。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沈阳市新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2025年10月9日

新民市仲裁128号裁决公告2025109.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