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檀华家具厂:
本委受理王伟诉你单位经济赔偿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新劳人仲字〔2025〕128号仲裁裁决书。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经调解不成,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下列款项:
1、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5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048.4元(6500元/月×2个月+6500元/月÷31天×5天);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3250元(6500元/月×0.5个月);
3、加班费合计约1495元。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沈阳市新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2025年10月9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