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金田矿业有限公司、姜传科:
本委审理的秦志强、刘永辉、陶明兴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凤劳人仲字〔2025〕187、188、189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你单位缺席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秦志强、刘永辉、陶明兴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凤劳人仲字〔2025〕187、188、189号仲裁裁决书,上述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凤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9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