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盛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6月16日受理申请人李波与你单位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长劳人仲字〔2025〕第145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80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2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300.00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6,900.00元,以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73,204.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9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