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盛阳光鑫地(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5月19日受理申请人项敏、昙花与第一被申请人大连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恒盛阳光鑫地(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追索赔偿金一案(大劳人仲案字〔2025〕第498、500号)。因本委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大劳人仲裁终字〔2025〕第498、500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两位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