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盛阳光鑫地(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5月19日受理申请人左芳与第一被申请人大连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恒盛阳光鑫地(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追索赔偿金一案(大劳人仲案字〔2025〕第499号)。因本委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大劳人仲裁字〔2025〕第499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大连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左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5072元及2024年年休假工资4312.64元;驳回申请人左芳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你单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