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瑞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兴华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2025〕盘兴劳人仲227号,已作出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本委依法裁决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辽宁瑞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陈兴华自2022年1月28日至2025年9月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盘兴劳人裁22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