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德筑君领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孙百秋诉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葫劳人仲字〔2025〕17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葫劳人仲字〔2025〕179号(终)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孙百秋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