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晋晓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
本委受理徐宝祥诉你单位经济赔偿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新劳人仲字〔2025〕176号仲裁裁决书。
沈新劳人仲字〔2025〕176号的裁决结果为: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经调解不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徐宝祥与被申请人上海晋晓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自2023年10月6日至2025年6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晋晓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徐宝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000元,支付申请人徐宝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3000元。
你单位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沈阳市新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2025年11月1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