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8月4日受理申请人隋鑫与你单位关于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等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中劳人仲案字〔2025〕第717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隋鑫与被申请人大连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隋鑫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大连市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