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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马梓萌与你单位因拖欠工资等事宜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北劳人仲字〔2025〕229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拖欠工资12789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沈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