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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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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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宫殿龙与你单位因拖欠工资等事宜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北劳人仲字〔2025〕230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支付:

  一、2024年5月至2025年4月工资45426元;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沈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2025-230-宫殿龙裁决公告.zip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