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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朱彦琪申请与你单位工资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庄劳人仲裁字〔2025〕第558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的应付未付工资54771元。
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