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腰(大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9月4日受理孙喜伍诉你单位关于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大高劳仲案字〔2025〕第381号),经开庭审理(你单位缺席),于2025年11月6日向双方下达仲裁裁决书。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大高劳仲案字〔2025〕第381号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应当向申请人孙喜伍支付自2024年1月1日至9月12日工资共计35253.64元,你单位应当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支付义务完毕。你单位若对上述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该项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大高劳仲案字〔2025〕第381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