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沈阳市苏家屯区鑫凯旋城市物流服务中心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沈阳市苏家屯区鑫凯旋城市物流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刘一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苏劳人仲字〔2025149号仲裁裁决书。沈苏劳人仲字〔2025149号仲裁裁决结果为:

  被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鑫凯旋城市物流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一20253月、4月期间的工资11520元。

  对申请人刘一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第一项为终局裁决。

  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

  裁决事项属于终局裁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决事项属于非终局裁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你单位应于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沈阳市苏家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1121

沈阳苏家屯(2025)149号 刘一裁决公告(1).rar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