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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张琬婷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沈皇劳人仲字〔2025〕第69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皇劳人仲字〔2025〕第6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16632.11元;
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801.23元;
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