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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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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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葛伟青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沈皇劳人仲字〔2025〕851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被申请通知书、组庭人员(由仲裁员张弛独任审理书记员:王旭)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本委定于2026年1月16日09时00分在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沈皇劳人仲字{2025}85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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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