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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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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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张东岩诉你单位赔偿金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浑劳人仲字〔2025〕374号仲裁裁决书。沈浑劳人仲字〔2025〕374号仲裁裁决结果为: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01元;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工资报酬3000元、2024年11月工资报酬5000元,共计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沈阳市浑南区仲裁裁决结案公告【2025】374张东岩.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