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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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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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张丽萍、孙连元、张华、邹嘉欢、肖迎艳、姜玲、马骙、张雪琳、张明星、陆佳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劳人仲裁终字〔2025〕第740号-749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张丽萍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拖欠工资10152.71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张丽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500元;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孙连元支付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14日期间拖欠工资11327.49元;

  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孙连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50元;

  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张华支付2025年2月拖欠工资3132.23元;

  六、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邹嘉欢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拖欠工资10640.69元;

  七、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邹嘉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00元;

  八、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肖迎艳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拖欠工资11270.83元;

  九、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姜玲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拖欠工资10580.61元;

  十、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马支付2025年2月至2025年3月期间拖欠工资7076.4元;

  十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张雪琳支付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期间拖欠工资9885.3元;

  十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张明星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拖欠工资16501.8元;

  十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陆佳美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拖欠工资14731.06元;

  十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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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