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享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丽萍、孙连元、张华、邹嘉欢、肖迎艳、姜玲、马骙、张雪琳、张明星、陆佳美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劳人仲裁终字〔2025〕第740号-749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张丽萍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拖欠工资10152.71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张丽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500元;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孙连元支付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14日期间拖欠工资11327.49元;
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孙连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50元;
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张华支付2025年2月拖欠工资3132.23元;
六、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邹嘉欢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拖欠工资10640.69元;
七、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邹嘉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00元;
八、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肖迎艳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拖欠工资11270.83元;
九、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姜玲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拖欠工资10580.61元;
十、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马骙支付2025年2月至2025年3月期间拖欠工资7076.4元;
十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张雪琳支付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期间拖欠工资9885.3元;
十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张明星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拖欠工资16501.8元;
十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陆佳美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拖欠工资14731.06元;
十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