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味佳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忠厚、康秋香、王桂英、吴艳与你(单位)辽宁省味佳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阜海劳人仲案字〔2025〕2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阜海劳人仲案字〔2025〕25号)。裁决如下:
一、认定申请人李忠厚与被申请人辽宁省味佳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自2023年9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辽宁省味佳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忠厚工资15000.00元(壹万伍仟元整),于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忠厚;
二、认定申请人康秋香与被申请人辽宁省味佳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自2023年9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辽宁省味佳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康秋香工资14300.00元(壹万肆仟叁佰元整),于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康秋香;
三、认定申请人王桂英与被申请人辽宁省味佳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自2023年9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辽宁省味佳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桂英工资13440.00元(壹万叁仟肆佰肆拾元整),于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桂英;
四、认定申请人吴艳与被申请人辽宁省味佳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自2023年9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辽宁省味佳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艳工资15120.00元(壹万伍仟壹佰贰拾元整),于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吴艳;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阜新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