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卓逸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李铭诉你单位欠薪争议一案(沈和劳人仲字〔2025〕49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和劳人仲字〔2025〕4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辽宁卓逸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向申请人李铭支付2024年4月工资10000元。
二、被申请人辽宁卓逸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向申请人李铭支付2024年5月工资10000元。
三、被申请人辽宁卓逸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向申请人李铭支付2024年6月工资10000元。
四、被申请人辽宁卓逸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向申请人李铭支付2024年4-6月垫付加油费,高速费及材料费5840元。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