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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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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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高振男诉你公司系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沈浑劳人仲字〔2026〕4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举证、组庭人员(首席仲裁:石岑,仲裁员:王大凯肖姝记录人员韩月)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书。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

      本委定于2026249时00分在沈阳市浑南区新硕街1-1号210室仲裁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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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