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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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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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5年10月9日受理申请人吴军等7人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金劳人仲裁字〔2025〕第3186-3192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劳动报酬吴军13,395.76元;李春凤5,395.76元;迟爱华7,600.00元;王丰11,000.00元;刘加付10,395.76元;刘鹏8,795.76元;关宏建12,395.76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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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