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普赛(锦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韩娜诉你单位,要求与被申请人确认2018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赔偿经济损失4100元、支付2025年2月至8月14日期间工资11007元、202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92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9132元劳动争议一案(锦劳人仲字〔2025〕第809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亿普赛(锦州)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缺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一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至2025年8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11007元。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9132元。
五、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928元。
六、驳回申请人关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因未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经济损失4100元的请求事项。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锦劳人仲字〔2025〕第809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