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众兴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贝洪顺211011********2017:
申请人孟宪忠与被申请人辽宁众兴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贝洪顺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一案(辽市劳人仲字〔2025〕372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辽市劳人仲字〔2025〕3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辽宁众兴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孟宪忠医疗费113958.9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42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442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825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1192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4539.2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744元;
二、驳回申请人孟宪忠的其余申诉请求。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2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