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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孙秀敏与你单位经劳动报酬等争议案,已作出仲裁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九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4700元。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营西劳人仲案字[2025]第11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营口市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3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