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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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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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5年11月26日受理申请人石兴杰与你单位关于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高劳仲案字〔2026〕33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的相关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至2025年9月工资(生活费)20310.96元(846.29元/月×24个月)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上述款项。

  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申请人不申请撤销裁决又不执行裁决事项的,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30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公告盖印版(石兴杰和大连合成纤维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