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井子区洋洋之爱美甲工作室:
本委于2025年11月12日受理申请人刘培贺、杜欣、汤金玉与你单位关于追索工资待遇等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甘劳人仲案字〔2025〕第1565-1567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甘劳人仲案字〔2025〕第1565号仲裁裁决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10月11日工资7321元;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书裁决内容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甘劳人仲案字〔2025〕第1566号仲裁裁决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10月12日工资8200元;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书裁决内容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甘劳人仲案字〔2025〕第1567号仲裁裁决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10月11日工资6269元;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书裁决内容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2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