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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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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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季艺与你单位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都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北劳人仲字〔2025〕330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1.拖欠工资34390.70元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000元。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沈阳市沈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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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