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联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9月30日受理申请人华正文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金劳人仲裁字〔2025〕第3167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1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3,186.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400.00元,经济补偿5,250.00元,共计161,936.28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9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