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矿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潘忠林与第一被申请人太原矿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太原矿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大劳人仲案字〔2025〕第1307号),因本委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大劳人仲裁字〔2025〕第13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9月24日期间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9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1204.28元;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9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