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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桑亮(申请人)诉你单位(被申请人)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决结果为: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下列款项:
1.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工资284706.48元。
2.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275.86元。
二、对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5〕1609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