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星网络传媒发展(锦州市)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高飞诉你单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5月20日-2025年9月22日工资8800元、支付经济补偿1500元劳动争议一案(锦凌劳人仲字〔2026〕第3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昊星网络传媒发展(锦州市)有限公司缺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拖欠申请人2025年5月20日-2025年9月22日工资8800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18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锦凌劳人仲字〔2026〕第3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锦州市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13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