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万昌达选矿厂:
本委已受理徐润年等4人诉你单位及第三人陈玉国、邱喜红劳动报酬争议案(辽县劳人仲字〔2026〕第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辽县劳人仲字〔2026〕第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
一、第三人邱喜红、陈玉国一次性支付拖欠申请人徐润年10200元,刘德荣10200元,孙建伟9600元,关德强9000元,合计39000元。
二、被申请人辽阳县万昌达选矿厂在第三人邱喜红、陈玉国承包辽阳县万昌达选矿厂护坡工程造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申请人徐润年10200元,刘德荣10200元,孙建伟9600元,关德强9000元,合计39000元。(支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的连带责任。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效力。
特此公告!
辽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2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