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能发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辽宁省节能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已受理王大力诉你单位赔偿金争议一案(沈皇劳人仲字〔2025〕第502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皇劳人仲字〔2025〕第5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第一被申请人辽宁东能发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辽宁省节能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0221.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