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宝区上米家快餐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于2026年1月5日受理的张娜与你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决定书。因申请人张娜缺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元劳人仲字〔2026〕14号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丹东市元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