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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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元宝区上米家快餐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2026年1月5日受理的张娜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决定书。因申请人张娜缺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元劳人仲字202614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丹东市元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35

元劳人仲字[2026]14号.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