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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党国联与你单位关于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大劳人仲案字〔2025〕第1466号),因本委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大劳人仲裁字〔2025〕第1466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8300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在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医疗费7937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