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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党国联与你单位关于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大劳人仲案字〔2025〕第1466号),因本委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大劳人仲裁终字〔2025〕第1466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6月23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4400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1673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775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