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宏盛达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高伟: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鑫与被申请人辽阳宏盛达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高伟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辽县劳人仲字〔2026〕3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辽市劳人仲字〔2026〕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自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
一、第三人实际车主高伟仁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鑫工资款12500元。
二、被申请人辽阳宏盛达运输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实际车主高伟仁拖欠申请人王鑫工资款125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若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辽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