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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12月12日受理申请人李福丹、辛思琪与你单位关于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26〕第0572-0573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福丹2025年3月至5月期间劳动报酬8,0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500.00元;支付申请人辛思琪2025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劳动报酬2,254.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625.00元、2025年6月15日至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00.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