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玖洲木业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12月3日受理申请人孙希超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26〕第0416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孙希超支付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3,830.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委于2026年1月15日受理申请人尚大兵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金劳人仲裁字〔2026〕第0834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确认尚大兵与被申请人2024年6月4日至2025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