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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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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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安东利诉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都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旅劳人仲案字〔2026〕010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裁决内容为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979.81元;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34,448.49元;

  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700.44元;

  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8,262.22元。

  双方当事人如对本委上述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起诉又不执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旅顺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旅顺劳动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安东利-启东宝林.zip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